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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由女儿陪着进入药店,这种情况店家要负责吗

发布时间:2026-06-1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老人在药店坐凳子滑倒的责任认定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。1.老人自身存在健康问题:若老人患有骨质疏松、眩晕症等疾病,且滑倒与自身疾病直接相关(如起身时眩晕导致坐空),即使药店凳子存在轻微问题,也可能减轻药店的责任。例如,老人因眩晕坐偏凳子滑倒,药店仅因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20%的责任。2.药店已尽到额外安全保障义务:若药店针对老人群体采取了特殊措施(如在凳子旁设置扶手、安排店员主动协助老人就坐),即使老人因自身疏忽滑倒,药店也可能免除责任。例如,店员已搀扶老人坐凳子,但老人执意自行就坐导致滑倒,药店无需担责。3.第三方因素介入:若老人滑倒时被其他顾客碰撞,导致坐凳子没坐好,第三方需承担主要责任,药店仅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(如未维持店内秩序)时承担补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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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在药店坐凳子滑倒后,需避免以下常见的错误操作。1.未及时固定证据:若未第一时间拍照或录像记录现场,药店可能会移动凳子或清理现场,导致无法证明凳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,增加责任认定难度。2.与药店发生冲突:若因情绪激动与药店工作人员争吵甚至肢体冲突,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,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,影响后续协商或诉讼。3.忽视老人伤情:若未及时带老人就医,可能延误治疗,同时也会因缺乏医疗记录无法证明滑倒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导致赔偿主张难以得到支持。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对后续处理流程不清晰,建议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,避免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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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在药店坐凳子滑倒的责任认定,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分析。根据201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药店作为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,属于该条款中的“公共场所管理人”,对进入药店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若药店的凳子存在安全隐患(如松动)或未设置警示标志,导致老人滑倒,即属于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,需承担侵权责任;若药店已确保凳子安全且尽到警示义务,老人因自身原因滑倒,则店家无需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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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老人在药店坐凳子没坐好滑倒的情况,店家是否负责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。老人在药店坐凳子滑倒,店家是否负责需根据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定。1.若药店的凳子存在结构缺陷(如松动、断裂)或摆放位置不合理(如靠近湿滑地面、通道狭窄),导致老人滑倒,店家因未尽到设施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2.若药店未对凳子使用风险(如凳子高度不适配老人、表面光滑易滑)设置明显警示标志,且未及时提醒老人注意安全,店家因未尽到警示义务,需承担部分责任。3.若凳子无任何问题,老人完全因自身疏忽(如未看清凳子位置、起身时动作不稳)滑倒,且店家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店家无需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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